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题系列四

各高风险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的环境之欧盟篇(中)


四、欧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一)立法

欧盟的立法体系包括欧盟法和欧洲国内法。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的国内法。欧盟的主要决策立法机构为欧洲理事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领导机构,由各国元首组成。欧洲理事会负责决定欧盟的各项方针,特别是外交方针。欧洲理事会的决定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制定成法律。欧盟理事会由欧盟各国部长所组成,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欧洲议会的成员由欧盟成员国的国民直选产生。

(二)司法(参见 《欧盟法律体系》 (西)德尼西蒙,北京大学出版社)

1、共同体法院体系

共同体法院体系由欧盟成员国法院和欧洲联盟法院组成。欧洲联盟法院负责审理起诉欧盟机构的诉讼案件和由成员国地方法院转交的涉及共同体法的请求权威意见的案件。

欧洲联盟法院下设有欧洲初审法院,其负责对由个人或企业起诉共同体机构的案件。

欧洲联盟法院为复审法院,成员国、欧委会的上诉案件应直接由欧洲联盟法院审理。其回复或者裁决对于请求意见的国家法院或者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2、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2012年底,欧盟通过了关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同意书。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于2016正式运行。统一专利法院将包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注册处。

一审法院包括中央法庭和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中央法庭总部位于巴黎,并将在伦敦和慕尼黑设立两个分庭。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位于欧盟各成员国内。上诉法庭设于卢森堡。

统一专利法院仅负责涉及欧洲专利和欧洲统一专利相关的专利案件,如侵权和无效诉讼等案件,并且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仅对欧盟成员国开放。

(三)行政确权

欧盟知识产权法的主要行政负责机构为:

1、欧洲专利局(参见欧洲专利局2014年年报)

欧洲专利局是欧洲专利组织的下设机构,于1977年投入运行,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批和异议工作并提供国际专利检索服务。其第一总部位于慕尼黑,并于海牙设有第二总部,在柏林、维也纳、和布鲁塞尔还设有分部。欧洲专利局是欧洲第二大政府服务机构,其独立运营并且具有大约7000名来自30多个不同国家的雇员。

欧洲专利局每年受理大量的专利申请,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框架下的欧洲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欧洲专利局每年发布前一年的年度报告,其中对专利受理数量、专利申请的主要技术领域、主要申请国家、主要申请公司等有详细而具体的数据报告。

2、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参见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网页 http://oami.europa.eu/ohimportal/en)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于1993年在西班牙成立。其负责依据欧共体商标条例进行欧共体商标的管理工作:包括商标的注册事务与争议和撤销请求。此外还负责根据欧共体外观设计条例处理外观设计的注册事务和无效请求。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自2012年起,还负责管辖“欧洲知识产权侵权站”,即负责监控欧洲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并且,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还负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沟通、教育培训等事务。

3、欧洲著作权管理组织

欧洲各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著作权的管理。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本国境内的著作权授权许可之外,也负责本国作品在欧盟范围的许可授予。

(四)行政执法

欧盟的各种法令由成员国负责执行,即欧盟的关于海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指令也由各国海关依照执行。

五、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欧盟的法律体系结合了成文法和判例法。成文法里包括欧洲的基本立法和二次立法。基本立法即欧共体的基本条约,包括:单一欧洲法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欧盟的建立形式、各级结构以及立法和司法程序等基本框架问题。

二次立法则是基于欧共体的基本条约颁布或通过的各项具体规定、指令和决定。规定具有整体约束力,对欧盟各个成员国统一适用。指令则需要成员国制定国家转换法 案,以便在保障指令目标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执行方式和方法。决定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还可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决定以针对具体对象的方式下达,其内容是根 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范。

判例则包括欧洲联盟法院和欧洲初审法院作出的裁决。判例对于成员国法院具有约束力。

欧盟对知识产权,即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等实行欧盟范围内的统一保护。这种统一保护以二次立法和欧洲法院的判例形式来实行。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如统一保护范围、类型等,由欧盟理事会规定了一系列的法令,例如第608/2013号令《关于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以及废除理事会条例2003年7月22日第(EC)1383/2003号》等等。

对于在欧盟法令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各成员国法院可以就此请求欧洲联盟法院的权威意见。欧洲联盟法院的回复对于请求国法院有约束力,并且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

六、欧盟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

(一)欧洲专利(参见欧洲专利局的具体介绍:http://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html以及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审查指南)

欧洲专利通过后续在各个成员国的登记可以在各个成员国范围内获得保护。

1、申请递交地

欧洲专利可以直接向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总部、位于柏林、海牙的欧洲专利局分局递交,或者可以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的专利局递交。

2、受理语言

专利申请可以以任何语言来递交。但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因此,外文专利申请必须提交之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上三种语言的译文。

3、申请材料

依据欧洲专利局的规定,申请欧洲专利应递交以下材料:

专利授权请求书(Request for grant Form);

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其中说明了待保护的技术内容;

发明的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本发明,以便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并且说明书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

附图;

说明书摘要。

4、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详见欧洲专利局的官方主页,在此仅列出重要步骤的费用。

欧洲专利和PCT进入欧洲阶段:

官费名称

金额(欧元)

电子申请的费用

120

纸质形式申请的费用

210

指定国家费用(2009年4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

100/国家(最多7倍)

指定国家费用(2009年4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

580(所有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

审查费 (2005年7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和2005年7月1日前的没有补充性欧洲检索的国际申请)

1805

审查费(2005年7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

1620

超项费(第16项至第50项权利要求)

235

超项费(第51项和后续每项权利要求)

580

授权费用和印刷费(到第35页),
或者包括公开费用的授权费

915

超页费-自第36页起每页

15

第3年年费

465

第二代分案

210

第三代分案

420

第四代分案

630

自第五代起的每一代

840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可授予欧洲专利的发明应当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

1、新颖性判断

任何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发明都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具体指:在申请日以前,通过书面说明、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向公众公开的所有认知。

2、创造性判断

如果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以相近的方式由现有技术得到所申请的发明,则视为具有创造性的。

3、工业性应用

发明应当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工业领域内制造或实施,才视为可工业应用的。

(三)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流程

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形式审查中,首先审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确认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日,接着审查是否要求了优先权以及是否及时缴纳费用等。如果上述审查合格,接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的表格和内容,译文,发明人信息等。如果申请提交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需要在提交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与此同时,由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的检索工作。如果申请人需要,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时同时要求进行检索,以便加快审查速度。检索报告将参考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相关的文件来进行。在检索的同时,欧洲专利局将审查发明主题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可以参考该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即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在实质审查中,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专利申请将予以驳回。

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后三个月内,需要在指定国家进行登记,以使得专利生效。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为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语言,则只需要登记即可,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不是英语、德语、法语中的一种,则在登记时还应提交翻译成该官方语言的专利文件,如说明书、或至少权利要求书。

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若提起异议,将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是专利撤销、专利部分维持或者异议驳回。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他人提出异议,专利将获得保护。

上诉(Appeal)和异议程序(参见欧洲专利局:”Guide for applicants” 和 ”Case Law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1、上诉

对于不予受理、专利申请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收到审查决定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EPO’s boards of appeal)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查决定。如果对欧洲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2、专利异议

针对欧洲专利,设有统一的专利异议程序,用于撤销欧洲专利权。以下为异议程序的要点:

异议提出的时间: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九个月内提出异议。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异议提起方: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起异议。

异议主要包括以下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2)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规定;

(3)专利的公开不充分;

(4)专利的修改内容超出了原始提交的申请文本的范围。

异议受理方: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审查部。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存在欧洲统一的无效程序,在专利生效的各个成员国内,按照各个成员国的本国法来提起无效程序。

(四)欧洲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

随着欧洲专利诉讼协议(European Patent Litigation Agreement)的通过,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即将建立。目前,欧洲统一专利还没有正式施行,因此,这里仅对欧洲统一专利进行简短的介绍。(详情请参见欧洲专利局的相应介绍http://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html和“Draft Rules of unitary patent”)

欧洲统一专利将与欧洲专利、国家专利并行存在,并且将在25个国家内受到保护。而传统的欧洲专利可以在40个国家内受到保护。欧洲统一专利,即指在参与国的范围内具有单一效力的专利。在审查程序上,欧洲统一专利与传统的欧洲专利大致相同。但与欧洲专利不同的是,欧洲统一专利不需要在获得授权后继续在各成员国内进行登记生效,而且也不需要向各成员国递交官方语言译文。而是在获得授权后立即在成员国内受到保护。而译文将由欧洲专利局的机器译文来提供,只有在涉及侵权和无效诉讼等涉及专利的诉讼案件时,才需要提交人工译文。

(五)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条例第3条指出:外观设计指产品整体或一部分的具有特征的外观,特别是产品自身的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和/或材料。

欧盟的统一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RCD)和非注册外观设计(UCD)。二者都可以在欧共体的所有成员国范围内获得整体保护。

注册外观设计即在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欧共体外观设计,其可以获得最长25年的保护时间。欧共体外观设计获得保护的条件为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即不能与在先申请相同或类似。创造性即指所提交的外观设计应当给予观众完全不同的观感,使得观众足以判断其为另一产品。

欧共体外观设计的审查过程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形式审查中,将着重审查所申请的外观设计的形式问题,例如复制品或图片不足以阐述发明内容、非欧盟成员国国民没有委托代理人、没有交纳费用等等。而在实质审查中,将审查所提交的外观设计是否是欧共体外观设计条例所规定的外观设计 - 即特征是否完全受技术功能制约,以及所提交的外观设计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新颖性和独创性在审查程序中不做审查,但在异议程序中将作为异议或无效的理由。在欧共体外观设计授权并公开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请求。

非注册外观设计 是没有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非注册外观设计不需要申请。自于欧共体境内首次被公众知悉之日起,外观设计自动受到为期3年的保护。3年保护期后,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不能续展。但在首次公布1年之内,外观设计可以在享受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的同时注册欧共体外观设计。

注册外观设计与非注册外观设计的区别在于:首先二者具有不同的保护期限,欧共体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最长为25年而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仅为3年;其次,二者的保护范围不同,欧共体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任何相同或类似的设计-即使其为善意侵权(未知存在该外观设计的情况下),而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仅涉及故意或恶意的侵权(即知晓存在有该外观设计的情况下)。

但二者皆可以对涉及具有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任何没有得到许可的制造、许诺销售、提供、销售、进出口行为提起侵权诉讼。

(六)商标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8/95/EC指令第2条指出:商标可以由任何能以图形代表的标志组成,特别是保护姓名的文字、设计、字母、数字、物品形状或其包装,只要该标志能够使物品或服务与其他的物品或服务相区分。商标大体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具有文字部分的图形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和声音商标。

欧共体商标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负责注册审查,其初次保护时间为10年,并且随后可以无限续展。

欧共体商标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首先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文件的语言、签名、所有人、优先权等问题。其次审查绝对理由,包括:商标是否能够以代表性图形描述 - 即商标必须是可书写的,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等。如果所申请的商标符合以上的绝对理由,商标注册将予以驳回。如果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欧共体的指令和条例,则予以注册并随即公告。但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如果有第三人提起异议 - 即商标与其他在欧盟范围内或其成员国境内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则进入异议程序。如果没有任何第三人提起异议,商标便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获得整体保护。

七、欧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欧洲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欧盟各国依据欧盟的法规和指令来执行。欧盟根据其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如TRIPS协议等以及参考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制定针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法规和指令,其主要有:欧洲专利公约、第2004/48/EC号令以及欧盟关于诉讼的条例,如布鲁塞尔条例等。欧盟内的法律法规由各成员国负责执行。在各成员国内部,欧盟法应当优于成员国的国内法。由此,得以保证欧盟法律法规的统一实行。

(一)第2004/48/EC号令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对于侵权行为有着不同的裁判标准和赔偿标准,为了打击侵权并且为了使侵权行为在欧盟范围内有统一的裁判和赔偿标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4年颁布了第2004/48/EC号令,即“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程序指令”。

该指令详细规定了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基本标准,其中比较重要的标准包括:

1、证据和证据保全,譬如禁令和扣押等临时措施;即,当权利人有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令被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银行往来帐目、侵权产品等等。在必要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形式来申请证据保全,即证据冻结令或也称为临时禁令,以避免被告损坏或者转移证据而造成原告的权利损失。但是在证据扣押之后,原告必须及时在31天内提起诉讼,以确认侵权行为和查扣证据的必要性。如果侵权不成立,被告将有权要求原告赔偿扣押证据带来的经济损失。

2、销毁、召回或者永久清除违法商品。如果侵权行为得到确认,原告即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召回并销毁侵权产品,并且要求将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从商业渠道中清除。

3、经济补偿、永久禁令和损害赔偿金。对于侵权行为,不管其是否故意,原告都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故意侵权,即被告在已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有受保护的物品的情况下进行侵权行为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可以包括:(a)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b)若适当的话,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c)以及由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也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某些原则设定总额来计算,如至少是正规许可需交纳的许可使用费。

对于非故意的侵权,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利润或者法律预定的损害赔偿金。

4、对参与传播侵权商品或服务的人员的信息知情权。

根据该指令,在欧盟范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再由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不同而有差异过大的判决结果。并且,依据该指令,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基本的保障。

(二)侵权诉讼(参见 《欧盟法律体系》 (西)德尼西蒙,北京大学出版社

”Patent Litigation in Europe”, Centre for European Economic Research, 2013)

欧盟的诉讼体系,即共同体法院制度分为成员国国内法院和欧洲法院。依上文所述,欧洲法院只负责由成员国国内法院递交的涉及欧盟法律解释的疑难案件,和与欧共体机构相关的诉讼。

在欧盟范围内,由于其较大的人员流动性和较高的贸易自由度,经常会涉及在欧洲多国同时发生侵权行为。如果在每个发生侵权行为的国家都提起国内诉讼,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将导致同一案件的判决不一致。跨境诉讼问题在欧盟境内主要依据《布鲁塞尔条例》来解决。依据布鲁塞尔条例,欧洲专利侵权诉讼可以挑选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来提起。由该法院作出的判决不需要其它国家的法院再次审理而得到承认并得以执行。

依据布鲁塞尔条例的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是被告人居住地所在国的法院、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如果侵权行为同时在多个国家发生,则存在挑选起诉法院的可能性。

如果同时在两个法院或多个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最先受理法院作出了管辖决定,即其具有管辖权,则其它法院将拒绝管辖并且这些法院不能否认最先受理法院的管辖权。

在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应当仔细考虑法院的审理经验、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赔偿额度等等问题,以避免不期望的判决结果。

具体的诉讼过程则依据欧盟的相关条例、指令和成员国的国内法进行。除由成员国国内法院请求欧洲法院的权威意见的案件之外,通常成员国的国内法院具有终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