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查处海口美兰区馨洋烟酒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商标侵权

“贵州茅台”(第3159141号)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为第33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2年3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海口美兰区馨洋烟酒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贵州茅台”标识的涉案白酒11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合计319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2022年5月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7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南亿佳利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商标侵权

“二枝花”(第55602126号)商标是茂名市茂南恒利米业加工厂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为第30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2年1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海南亿佳利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二枝花”标识精米220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217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1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调解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棠于商贸经营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玩具(泡泡鸭)”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有权人,其专利号为ZL202030104804.2,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8月16日,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海南棠于商贸经营部销售的一款“玩具(泡泡鸭)”产品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2022年9月5日双方当事人对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此后,双方当事人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就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收到申请后当即给予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调解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2022年9月15日审查终结并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同时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四: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查处海口龙华庄盛文具商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关键词:假冒专利

2022年9月7日,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海口龙华庄盛文具商行销售的“计价手提称CFS型”商品,其外包装盒上标注专利号:ZL201230342027.0,经查,该专利因未缴年费而失效。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涉案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2022年9月30日,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计价手提称CFS型”商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查处海口金峰岩茶叶有限公司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地理标志侵权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是“正山小种”(第41866603、41866604、7430842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潮州市潮安区凤凰茶叶专业协会是“凤凰单丛”(第5365101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上述注册商标国际分类均为第30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均在有效期内。

2022年6月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海口金峰岩茶叶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生产加工标有“正山小种”和“凤凰单丛”标识的茶叶7件,涉案金额合计31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山小种”和“凤凰单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其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8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