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海口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提出以食品、特种设备等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大力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将“食品信用监管”列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引领”的必选项目。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经过多渠道调研,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形成了《制度》。

二、目标任务

促进我市食品安全领域信用监管,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模式和示范推广效应;引导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依法诚信从业,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实施范围

海口市内所有依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

四、主要内容

《制度》共七章二十四条,明确了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信用分类监管、失信行为的认定、信用修复、信用协同监管等内容。

(一)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归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或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对外公示。

(二)信用分类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监管实行分级分类,信用等级采取评分方式。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采取动态管理。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 失信行为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四)信用修复。符合规定条件的主体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监管部门对信用修复申请依法进行审核。

(五)信用协同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食品安全失信对象开展信用约束措施。

五、出台意义

通过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公示与运用,加强信用协同监管,进一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精准监管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推动海口市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