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市场、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 产权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市场、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三)负责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作,制定和完善本部门 服务事项的相关制度、工作流程,依法负责市场、药品监督管理 和知识产权相关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批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市场、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 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本市市场、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负责组织查处 重大、跨区域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承担本市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负责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六)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场秩序。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 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营商环境建设;负责组织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指导查处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七)负责本市宏观质量管理。负责统筹质量发展规划;负责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工 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负责组织落 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依法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本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综合管理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 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本市计量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监 督指导计量技术机构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 为。

  (十一)负责本市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标准体系,制定市级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实施;负责组织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负责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十二)负责本市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负责指导认证行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十三)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 作。

  (十四)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对各区 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根据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监督事权划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 织实施;负责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负责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本市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国家、省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负责药品经营(零售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开展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和处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抽检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负责开展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对外交流与 合作、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信用体系建设。

  (十九)负责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合 作与交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务;负责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宣传工作。

  (二十)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体系;负责指导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督;负责协调、指导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