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市级)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牵头业务科室 | 配合部门 | 抽查区域(全市/部分辖区) | 抽查对象范围(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 合计抽取比例(数量)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检查具体事项 | 计划抽查时间 | 实施单位 |
1 | 2021年度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监督抽查 | 标准化科 | 各分局 | 全市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除食品、药品外) | 2021年末,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声明公开企业标准企业实有数按照:工业类企业抽取10%,其它类企业抽取5%。被抽查企业只公开1项企业标准则全部抽取;企业公开多项企业标准的,10项以下的抽取2项(取中间2项),10项以上的抽取4项(取中间4项)。 | 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是否公开。 | 2022年6-12月 | 标准化科、各分局 | |
2 | 2022直销行为检查 | 双反科 | 无 | 全市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100% | 无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11/1/2022 | 双反科 |
3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质量发展安全科 | 各分局 | 全市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全市2021年获证企业实有数的100% | 抽查获证企业生产情况,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 3月-10月 | 各分局 | |
4 | 保健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 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管科 | 各分局 | 全市 |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 全市保健食品销售商户实有数的5%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对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按相应的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新版食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事项 | 5月-11月 | 各分局 |
5 | 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 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管科 | 各分局 | 全市 | 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单位 | 全市保健食品销售商户实有数的5%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对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按相应的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新版食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事项 | 5月-11月 | 各分局 |
6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督检查 | 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管科 | 各分局 | 全市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单位 | 全市保健食品销售商户实有数的5%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对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按相应的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新版食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事项 | 5月-11月 | 各分局 |
7 | 食盐生产监督检查 | 食盐和特殊食品科 | 各分局 | 全市 | 食盐定点生产 企业 | 全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实有数的30% | 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库存情况 | 5月-11月 | 各分局 | |
8 | 食盐批发监督检查 | 食盐和特殊食品科 | 各分局 | 全市 | 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 | 全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实有数的20% | 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库存情况 | 5月-11月 | 各分局 | |
9 | 食盐销售监督检查 | 食盐和特殊食品科 | 各分局 | 全市 | 食盐零售商户 | 全市食盐零售商户5%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对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按相应的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库存情况 | 5月-11月 | 各分局 |
10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1项) | 网络交易监管科 | 全市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企业 | 5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6月-11月 | 各分局 | ||
11 | 拍卖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拍卖行业企业 | 3%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检查 | 6月-11月 | 各分局 | ||||
12 | 文物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经营文物企业 | 60%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检查 | 6月-11月 | 各分局 | ||||
13 | 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监督检查 | 旅游工艺品行业企业 | 2%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6月-11月 | 各分局 | ||||
14 | 2022年屠宰企业收费专项检查 | 价格科 | 各分局 | 全市 | 屠宰企业收费专项检查 | 100% | 1.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2.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4.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5.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3月-10月 | 各分局 | |
15 | 2022年医疗机构收费专项检查 | 价格科 | 各分局 | 全市 | 医疗机构收费专项检查 | 10%以上。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3月-10月 | 各分局 | |
16 | 能效标识专项计量监督抽查 | 计量科 | 执法支队 | 全市 | 对使用能效标识的产品(列入国家目录清单产品) | 销售企业不低于30% | 对使用能效标识产品(列入国家目录清单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4月-10月 | 各分局 | |
17 | 水效标识专项计量监督抽查 | 计量科 | 执法支队 | 全市 | 对使用水效标识的产品(列入国家目录清单产品) | 销售企业不低于30% | 对使用水效标识产品(列入国家目录清单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4月-10月 | 各分局 | |
18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科 | 执法支队 | 全市 | 在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重点行业:眼镜制配场所、加油站、涉粮企业、集贸市场、医疗机构、民用三表等) | 不低于30% | 在用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4月-10月 | 各分局 | |
19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科 | 执法支队 | 全市 | 计量单位使用单位 | 不低于30%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5月-9月 | 各分局 | |
20 | 实体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餐饮科 | —— | 全市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实有数5%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对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按相应的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加工制作过程、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6月-12月 | 各分局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实有数5% | 6月-12月 | 各分局 | |||||||
21 | 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餐饮科 | —— | 全市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有数50%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有数3%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对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按相应的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6月-12月 | 各分局 |
22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 全市 | 家用电器销售市场主体 | 3% |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6月-11月 | 知识产权保护科、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 |
23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各分局 | 全市 | 制造业企业 | 3% | 1.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 2. 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 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 4.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5.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6.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6月-11月 | 各分局 | |
24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各分局 | 全市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 | 100% | 1. 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2. 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 3. 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 6月-11月 | 各分局 | |
25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各分局 | 全市 | 商标印制单位 | 5% | 1.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2.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情况。 | 6月-11月 | 各分局 | |
26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各分局 | 全市 | 商标代理机构 | 100% | 检查商标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有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 6月-11月 | 各分局 | |
27 |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检查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各分局 | 全市 | 生产食品饮料、文体用品、服装鞋帽、酒类、纪念品、玩具等商品的市场主体。 | 5% |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或商标使用,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 | 3月-4月 | 各分局 | |
28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监督管理科 | 各分局 | 全市 | 从事广告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全省2021年末广告企业、个体户及其他经营单位实有数的3%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对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按相应的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5月-11月 | 各分局 |
29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流通监管科 | 各分局 | 全市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全省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实有数的100% | 1.检查食品小卖部、食品超市等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依法取得证照情况,是否取得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及其记录情况: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发票或随附单据等材料并保存;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销售来历不明、“三无”、虚假宣传、无中文标识食品。 4.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销售酒及酒精饮料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禁止向未成年学生销售酒精饮料。 5.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贮存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熟食的仓库必须保持清洁,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禁止裸放散装食品、熟食。 6.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禁止销售被鼠咬、有虫害、超保质期、腐败变质的食品。 7.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禁止患有肺结核、传染病和手脚溃疡人员上岗从业。 8.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 4-11月 | 各分局 |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全省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实有数的10% | 1.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2.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卫生安全是否达标; 3.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货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4.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经营者对所销售食品的贮存、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者的食品标签与质量安全情况; 6.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者直接接触食品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 7.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者不合格食品下架召回等处置情况; 8. 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者食品是否实现可追溯情况; 9. 检查处理高风险食品销售投诉举报情况; 10.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经营者是否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 4-11月 | 各分局 |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全省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实有数的0.5% | 1.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2.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卫生安全是否达标; 3.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货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4.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食品贮存、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的食品标签与质量安全情况; 6.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下架召回等处置情况; 7. 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食品是否实现可追溯; 8.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经营者是否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 4-11月 | 各分局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全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实有数的5% | 1.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主体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情况; 2.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的网页内容是否真实合规; 3.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及入网食品销售者档案的建立情况; 4.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设置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情况; 5.检查网络食品销售入网经营者是否自有门店或食品仓库; 6.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7.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直接接触食品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 8.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不合格食品下架召回等处置情况; 9.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销售食品是否实现可追溯情况; 10.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配合处理投诉举报情况。 | 4-11月 | 各分局 | ||||||
30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品流通监管科 | 各分局 | 全市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全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实有数的30%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对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按相应的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1.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办者或管理者的经营资质情况; 2.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对入场销售者档案的建立情况; 4.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检室是否建设及正常运行; 5.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公示; 6.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7.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生猪产品“两证两章一报告”查验情况; 8.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情况。 | 4-11月 | 各分局 |
31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品流通监管科 | 各分局 | 全市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全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实有数的30%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对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按相应的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1.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主体资质情况; 2.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检测; 3.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农产品产地与销售者信息是否公示; 4.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对所销售农产品的贮存、待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 5.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对问题食用农产品的下架召回处置情况; 6.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是否配合处理投诉举报。 | 4-11月 | 各分局 |
32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质量发展安全科 | 各分局 | 全市 | 生产领域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 | 135批次 | 按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实施监督抽检 | 8-12月 | 检验机构 | |
3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设科 | 各分局市场科、辖区监管所 | 全市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全市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总数的2% | 日常监督检查事项 | 7月-11月 | 各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