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4 日,我局收到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食安2022-03-1641,该《检验报告》的内容显示:海口龙华鑫椰然商行经营的特浓椰子粉(商标为椰然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为1千克/包,生产日期为2022-03-08)于2022年3月14日被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4月19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水产码头水港路353号铺面的海口龙华鑫椰然商行,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及复检和异议须知,并现场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特浓椰子粉(商标为椰然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为1千克/包,生产日期为2022-03-08)于2022年3月21日从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双塘路069号的海南椰然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特浓椰子粉3件(规格为1千克×20包),共计60包,购进单价为400元/件(20元/包),销售单价为30元/包。截止于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已销售特浓椰子粉13包,剩余的47包特浓椰子粉已被供货商海南椰然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回。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特浓椰子粉已发布召回公告,至今未能召回。当事人已立即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免予处罚处理决定。

(四)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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