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海口龙华王荣芳海南特产店经营的鹿龟露酒(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 GB/T 27588-2011《露酒》及质量要求,标准指标49.0~51.0,实测值39.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对海口龙华王荣芳海南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其停止购进和销售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的不合格鹿龟露酒,发布召回公告,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交整改报。

(二)海口龙华王荣芳海南特产店已经停止购进和销售不合格鹿龟露酒,该特产店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和2020年2月18日从琼海市潭门镇凤头小学旁的琼海潭门健岛食品厂购进15瓶和24瓶,共计39瓶鹿龟露酒,购进单价为11元/瓶,共计429元,除去执法人员抽检的10瓶外,剩余29瓶均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0元/瓶,违法所得351元,货值金额780元。2022年4月8日,该特产店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鹿龟露酒进行了召回,张贴召回公告后无顾客进行退货,无法召回上述不合格鹿龟露酒。

(三)海口龙华王荣芳海南特产店经营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鹿龟露酒(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特产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四)我局已督促海口龙华王荣芳海南特产将问题鹿龟露酒进行了召回。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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