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秀英祥醇烟酒茶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KBC67U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康路79号

经营者:江文达

身份证件号码:3506241993********

电话号码:18159******


2022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康路79号的海口秀英祥醇烟酒茶商行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海口秀英祥醇烟酒茶商行货架上摆放标有“BMW”商标的拖鞋7双,海口秀英祥醇烟酒茶商行现场未能提供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无法提供该批拖鞋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拖鞋进行拍照取证,并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江文达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BMW”注册商标专用权拖鞋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6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标识“BMW”的拖鞋是在微信公众号“峰记百货批发”上购买的,“BMW”拖鞋的进货价位6.5元/双,蓝色拖鞋5双、灰色拖鞋2双,共7双,销售价格10元/双,拖鞋的总货值是45.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销售凭证、检验报告和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并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了“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 ”第G1579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真实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本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上查询的“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 ”第G1579099号注册商标详情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拖鞋侵犯“BMW”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秀强制〔2022〕52403号)1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52403)1份,证明我局现场扣押涉案物品的规格和数量。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2022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2〕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侵犯“BMW”注册商标专用权拖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并不知道所购销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权适用规则》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序号:357,裁量阶次:较低;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BMW”蓝色拖鞋5双、“BMW”灰色拖鞋2双。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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