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香奈(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69002MA5TW07U7T

住所(住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7号远大购物中心负一楼超外C6号

2022年2月25日我局收到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化妆品重大案件线索的函(琼药监稽函〔2022〕9号),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到香奈(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货架上发现化妆品“ESSENTIAL BALANCING DAILY ROUTINE”等31种共303套(/瓶/支/盒)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扣押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实强〔2022〕01190225号)。我局于2022年3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只能提供“雅诗兰黛持妆粉底液”的购进记录截图,未能提供上述其他30种化妆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及相关凭证。通过现场收银系统(管家婆辉煌POS系统)查看到的上述被扣押的31种待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销售单价,计算得出上述303套(/瓶/支/盒)化妆品货值金额61657元;上述31种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共销售16种,违法所得共计61603.16元。综上,上述31种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23260.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扣押产品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31种化妆品为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事实;

3.POS销售汇总表,证明当事人销售了上述其中16种化妆品的事实以及违法所得;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清单,证明上述31种共303套(/瓶/支/盒)待销售化妆品的货值;

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化妆品的事实;

6.合同终止公函,与商场沟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2022年5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处听〔2022〕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符合《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我局给予从轻阶次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符合《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303套(/瓶/支/盒);2、没收违法所得61603.16元;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123260.16×3=369780.48元;4、罚没款共计431383.64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303套(/瓶/支/盒);2、没收违法所得61603.16元;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123260.16×3=369780.48元;4、罚没款共计431383.6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代收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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