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琼山王小井水产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JWQC79

经营者:王小井

联系地址:***



2022年4月3日,执法人员在椰海综合批发市场检查发现,该水产铺没有明码标价牌,经执法人员提醒后才开始制作明码标价牌。执法人员现场与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并拍照取证。当事人于2022年4月3日在椰海综合批发市场15-16摊位销售水产品时未明码标价。经查明,当事人当天已销售芒果螺3斤,购进价格每斤11元,销售价格每斤12元;销售海白2斤,购进价格每斤9元,销售价格每斤10元;销售海红螺3斤,购进价格每斤7元,销售价格每斤8元;销售花甲2斤,购进价格每斤11元,销售价格每斤12元;销售带子螺20个,购进价格每个1.3元,销售价格每斤1.5元。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水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片,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水产品;

2.海口琼山王小井水产摊营业执照复印件、王小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资格。

海口琼山王小井水产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你摊位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2〕57号),你摊位放弃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摊位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5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1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代收点缴纳罚没款(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账户: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于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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