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林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108MA5T4DW54F

住所(住址):海口市桂林洋上岛村18-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郁


2022年3月26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儒逢村委会儒传村一居民楼房检查 时,发现该房子一楼内存放惠闻W-1000直筒圆碗、kang850碗等塑料制品,经清点,共有41个规格塑料产品650箱(见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及产品相片,证明当事人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2.林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3.产品价格信息,证明当时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货值;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强制〔2022〕0326043号),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储存涉案产品采取扣押措施。

你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均为海南省禁止名录(第一批)内的产品,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022年6月2日,本局向你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听告〔2022〕1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650箱;

2、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我单位财政没收款代收点(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账户: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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