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友英;性别:女;身份证号:4600************69;经营场所: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东中76号对面;联系电话:138******72。

2024年8月2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东中76号对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没有取得设立登记从事经营床上用品活动,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问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秀责改〔2024〕8002号)责令其办理,要求在2024年9月5日前办理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8月份从海口琼盛锋纺织销售部分别购进了毛巾、枕头、被套、凉席等用品,毛巾10条、进货价每条8元,销售价每条10元,已经销售了5个;枕头10个、进货价每个11元,销售价每个14元、已经销售了6个;小熊童枕10个,进货价每个17元,销售价每个20元,已经销售了8个;被套5条、进货价每条80元,销售价每条88元,已经销售了3条;凉席共6张:其中1.2米3张、进货价每张63元、销售价每张68元、已经销售了3张,0.9米3张,进货价每张40元、销售价45元,已经销售了3张;利润共计106元。今年7月20日开业至今只销售了上述用品,经营状况很差,因此忽略了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就从事床上用品销售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2日在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东中路76号正对面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设立登记从事经营床上用品活动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设立登记从事经营床上用品活动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已整改完毕。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4〕17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对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当事人未取得设立登记从事床上用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0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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