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南通菱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海口市世贸中心E座807室                        

法定代表人:支杰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万达俊豪仕家检查电梯使用情况,发现该小区的电梯于2024年9月份后的维护保养记录时间均超过15日/次,且“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一栏未签字。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为海南通菱电梯有限公司。为查清事实,经报领导批准,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托人李佳、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海口分公司(万达俊豪仕家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安全员陈见桥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海口分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开始负责对万达俊豪仕家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维保费:400元/台/月)。维保期间,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工作:至2024年10月14日,万达骏豪仕家在用的42台电梯于2024年9月后的维保记录最新一次的记录或应记录而未记录与上一次的记录之间间隔超过15日,且“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没有签字;其中抽查1台电梯有维保记录但没有实际开展维保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3份、《询问笔录》3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表》复印件19份、视频截图6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3.《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5日)1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开始负责对万达俊豪仕家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维保费:400元/台/月)的事实;

4.《情况说明函》1份、《海口秀英万达项目3台扶梯说明》1份、《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3张、《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摩羯台风后负责对万达俊豪仕家的42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事实。

2025年01月09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5〕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结合案情、疫情过后的经济状况及深化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综合考量,应当按从轻处罚情形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处1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68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转账至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账户名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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