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玉珠;

身份证号码:4600***********21;

住所: 海口市龙华二横路14号4幢1楼。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口市龙华区银河路力神咖啡厂内王玉珠储存点检查,发现该储存点仓库内储存PP、PE、PS标识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批,其行为涉嫌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履行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依法查封、扣押禁止名录内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于生产该塑料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规定,并报局长批准,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扣押以上违法物品(财物清单0000768号)。本局2024年10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海口市龙华区银河路力神咖啡厂内一仓库的租赁者,从惠康商行购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储存在仓库中,于2024年10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经现场清点该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共有9种规格347箱,其中1.PP装德快环保餐盒,72箱(300套/箱),价格27元/箱;2.PP意款款环保餐盒,90箱(300套/箱),价格27元/箱;3.PP精裕源圆盒,37箱(300套/箱),价格27元/箱;4.PP360胶碗,30箱(600个/箱),价格19元/箱;5.PP圆盘套,38箱(90套/箱),价格25元/箱;6.PP120盖,10箱(600个/箱),价格15元/箱;7.PP航空杯,40箱(1000个/箱),价格22元/箱;8.PS发泡盒,15条(500支/条),价格18元/箱;9.PE背心袋,10箱(20卷/箱),价格42元/箱;10.PP700杯,5箱(500个/箱),价格44元/箱,货值共计88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2日,在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规储存标有PP、PE、PS标识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事实;

2、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品种及数量;

4、2024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事实。   

2024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龙罚告 [2024]3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所指的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属违规行为。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347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1.标有PP标识的装德快环保餐盒,72箱(300套/箱);2. 标有PP标识的意款款环保餐盒,90箱(300套/箱);3. 标有PP标识的精裕源圆盒,37箱(300套/箱);4. 标有PP标识的360胶碗,30箱(600个/箱);5. 标有PP标识的圆盘套,38箱(90套/箱);6. 标有PP标识的120盖,10箱(600个/箱);7. 标有PP标识的航空杯,40箱(1000个/箱);8. 标有PS标识的发泡盒,15条(500支/条);9. 标有PE标识的背心袋,10箱(20卷/箱);10. 标有PP标识的700杯,5箱(500个/箱);

二、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地址:海口市龙华区世贸北路1号海岸壹号C栋综合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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