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市秀英区滨景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60105051067942L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29号1号华秀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符鸿
身份证件号码:4600**********1X
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对海口秀英区滨景幼儿园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间出餐口没有安装纱窗,操作间门口顶端天花板破损一块。2025年3月 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间出餐口没有安装纱窗,操作间门口顶端天花板破损一块,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三防”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检查发现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秀责改〔2025〕3032号),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3月8日前改正。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5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真实身份;
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2025年3月3 日)、《询问笔录》(2025年 3月5日),证明当事人“三防”设备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3.《整改报告》(2025年 3月10日),证明当事人“三防”设备设施符合法律要求。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2025年6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5〕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作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三防”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并拟作出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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