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菲雅咖啡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107MAD77YTA4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婧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兰机场路海航美兰基地综合楼1楼大厅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海口美兰菲雅咖啡店(个体工商户)店内垃圾桶使用的塑料袋,涉嫌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塑料袋2包共100个。

2025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检验期间告知书(海市监机检鉴期〔2025〕1号)。2025年5月28日,我局工作人员将上述塑料袋送至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送样送检受理单号为:检(委)字(2025)HG0594号。2025年6月9日,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QZJW2025HG0183),检验结果为:成分为聚乙烯(PE)。2025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海市监机检鉴结〔2025〕1号),当事人在1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视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海口美兰菲雅咖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聚乙烯(PE)塑料袋,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行政执法现场(相片)证据表2份,证明当事人在店内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3.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送样送检受理单、检验报告各1份,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成分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4.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在店内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事实。

本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行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海口美兰菲雅咖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聚乙烯(PE)塑料袋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违规少量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应按《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取罚款幅度内适中的幅度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聚乙烯(PE)塑料袋,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聚乙烯(PE)塑料袋2包共100个;

2、罚款人民币5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招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招商银行省直支行;收款方名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收款方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

2025年7月8日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