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背景

《摩托车乘员头盔》(GB811-2010)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规范头盔的生产和质量,保障摩托车乘员行车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充分适应安全头盔的行业应用新需求,保障摩托车和电动行车骑乘人员的安全,有必要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在摩托车乘员头盔方面:2017年11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现行标准中有关许可证编号标识、产品检验等内容需调整修改。另外,标准中部分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多元化的头盔使用需求,如部分摩托车骑行爱好者使用的头盔,其头围尺寸、重量等参数超出了标准的范围,造成部分高性能头盔无标准可依现象。在电动自行车头盔方面:为保障骑车人员安全,公安部组织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江苏、浙江、贵州等多地制定了《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要求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头盔技术标准,各地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劣质头盔充斥市场,检验、监管无据可依,难以有效保证产品质量。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乘员头盔的道路使用环境、安全防护需求等总体相似,有必要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纳入标准范围,统一产品质量要求,保障广大电动自行车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产品分类

5要求

6试验方法

7检验规则

8标志、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9实施过渡期要求

附录A(规范性)参考平面以上部位的头型形状和尺寸

附录B(规范性)参考平面以下部位的头型形状和尺寸

附录C(规范性)头盔种类标识要求及试验方法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与GB811-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0年版的第1章);

b)增加了“雾度”术语和定义(见3.8);

c)更改了产品分类(见第4章,2010年版的第3章);

d)更改了结构(见5.1,2010年版的4.1);

e)更改了保护区及试验区(见5.2,2010年版的4.2.1);

f)更改了质量(见5.3,2010年版的4.2.2);

g)增加了耐磨性(见5.4.2.3);

h)增加了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见5.4.3);

i)增加了表面摩擦力(见5.4.4);

j)更改了吸收碰撞能量(见5.4.8,2010年版的4.2.8);

k)增加了耐磨性试验(见6.5.3);

l)增加了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试验(见6.6);

m)增加了表面摩擦力试验(见6.7);

n)更改了固定装置稳定性试验的试验步骤(见6.9.2,2010年版的5.7.2)

o)更改了头型[见6.11.2.2a),2010年版的5.9.1.1a)];

p)更改了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试验的试验步骤(见6.11.5,2010年版的5.9.4);

q)更改了耐穿透性能试验的试验步骤(见6.12.3,2010年版的5.10.3);

r)更改了型式检验(见7.1,2010年版的6.2);

s)更改了标志、标识(见8.1,2010年版的7.1);

t)增加了参考平面以上部位的头型形状和尺寸(见附录A);

u)增加了参考平面以下部位的头型形状和尺寸(见附录B);

v)增加了头盔种类标识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9年首次发布为GB811-1989《摩托车乘员头盔》,1998年第一次修订,2010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0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描述了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

本文件不适用于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者佩戴的头盔,也不适用于职业用安全帽。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10-2008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的测定

GB/T18833道路交通反光膜


0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helmet for motorcycle and electric bicycle users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

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

3.2壳体shell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外层结构,呈现头盔的基本形状。

3.3缓冲层protective padding

吸收冲击能量的适体垫层。

3.4舒适衬垫comfort padding

保证头部佩戴舒适的衬垫。

3.5佩戴装置retention system

保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牢固地佩戴于头部的部件。

3.6护目镜goggles

遮挡眼面部又不影响观察的眼面部防护部件。

3.7可见光透过率luminous transmittance

透过护目镜可见光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3.8雾度haze

透过护目镜而偏离入射光方向的散射光通量与透射光通量之比。

注:用百分数表示,仅将偏离入射光方向2.5以上的散射光通量用于计算雾度。

「来源:GB/T2410-2008,3.1,有修改]

3.9头型testing headform

检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时,模拟人头部几何外形和力学性质的头部模型

3.10基础平面basic plane

通过左、右外耳孔中心和试验头型眼眶下缘的一个平面。

注:见图1中O-O′平面。

图1基础平面(O-O)侧视图

3.11参考平面reference plane

平行于基础平面并距基础平面以上一定距离的平面。

注:参考平面见图2。距离x由头型型号决定。

标引说明:

x——基础平面到参考平面的垂直距离

y——参考平面到头型顶部的垂直距离

A-A′为A3类型、B3类型头盔保护区的下沿平面,也是其他类型头盔用于设置保护区的辅助平面。

图2参考平面

3.12对称平面vertical median plane

通过头型的顶点,垂直于基础平面并将试验头型分为两个对称部分的一个纵向平面。

3.13保护区protect section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保护头部的范围。

3.14试验区testing section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及耐穿透性能的检验区域。


04

产品分类

图片

4.1类型

4.1.1摩托车、电动白行车乘员头盔(以下简称“头盔”)按适用对象分为A类、B类。A类为摩托车乘员头盔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和电动自行车乘员;类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仅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乘员。

4.12头盔按形状分为1型、2型、3型。1型为全盔,2型为3/4半盔、3型为1/2半盔,如图3所示。头盔类型、形状和适用对象应符合表1的规定。

a)1型

b)2型(3/4半盔)

c)3型(1/2半盔)

图3头盔形状

表1头盔类型、形状和适用对象

4.2规格

头盔恨据头围尺寸分为特小、小、中、大、特大五个规格头盔规格、头围尺寸及头型型号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头盔规格、头围尺寸及头型型号


05

要求

5.1结构

5.1.1结构组成

头盔结构组成包括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佩戴装置、护目镜等,不同类型头盔需具备的结构组成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头盔结构组成

5.1.2壳体

5.1.2.1壳体应覆盖5.2.1所规定的保护区。

5.1.2.2外表面应为流线型曲面设计,并符合以下要求:

a)表面坚固、平滑,边沿圆钝;

b)除固定护目镜的装置外,有超过5mm的硬质附着凸出物时,能通过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测试;

c)头盔铆钉成辐射状,凸出部分不超出头盔外表面2mm;

d)外表面有总面积不小于3200 m㎡、逆反射系数不低于70 cd/((Ix . ㎡)的反光材料,且在左、右、后三个方向可见,每个方向可见的反光材料垂直投影面积不小于640m㎡。

5.1.2.3内表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a)无长度超出2mm且半径小于1mm的尖锐物体;

b)有高度超出2mm凸出物时,凸出物部位有缓冲层覆盖;

c)无任何尖锐棱边。

5.1.3缓冲层

缓冲层应使用具有缓冲性能、能吸收碰撞能量、对人体无毒无害的材料,并符合以下要求:

a)形状、规格尺寸与头围相适,佩戴后不易移位;

b)覆盖5.2.1所规定的试验区。

5.1.4舒适衬垫

舒适衬垫应使用体感舒适、透气、对皮肤无毒、无害的耐用材料,并符合以下要求

a)能保证头盔佩戴的舒适性;

b)对于配置调节装置以适应头围尺寸的,以可调节的头围尺寸最大状态确定头盔规格。

5.1.5佩戴装置

佩戴装置的部件应永久与佩戴装置或头盔连接,并符合以下要求:

a)如果佩戴装置包括下颔系带,该系带宽度不小于20mm;

b)如果佩戴装置有双D环、滑动棍等系紧装置,在佩戴装置调节时,应保留其足够的调节余量;

c)如果使用佩戴扣等快卸装置,打开方法简单易行,并能防止可能产生的误操作,打开机构所用的推杆、按钮或其他部件为红色或橙色,只有在有意识操作时才能被打开;

d)如果固定系带的锁扣装置设计为通过对某一部位施加压力的方式打开,则按6.2.2的方法测试时,锁扣装置不能被打开;

e)所有的锁扣装置按6.10试验后,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30s内能打开。

5.1.6护目镜

护目镜应由满足透光性能和冲击强度性能的材料制成,并满足以下要求:

a)打开镜片至最高位置,按照图4中护目镜打开位置的MN连线与水平线夹角不小于5°;

b)护日镜开合过程中,能保持非人工外力作用下的定位功能。

图4护目镜打开位置

7.2出厂检验

7.2.1出厂检验项目由生产厂确定,并应包含表12规定的项目。

7.2.2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

7.2.3按结构、材料(头盔壳体为同一配料)、规格尺寸相同的为一品种,每一品种按3000顶为一检验批(不足者按一批计算),每批抻取样盔1顶。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在生产厂成品库抽取。

7.3判定规则

7.3.1对于型式检验,一项性能的一个单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7.3.2对于出厂检验,如果耐穿透性能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08

标志、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标识

8.1.1每顶头盔上应有以下永久性标志:

a)产品名称(“摩托车乘员头盔”或者“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b)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c)商标或厂牌;

d)类型(“A1”“A2”“A3”“B1”“B2”B3”);

e)限制使用标识(A3类型头盔应加施如图19标识,B1类型、B2类型、B3类型头盔应加施图20标识);

图19A3类型限制使用标识

图20B1类型、B2类型、B3类型限制使用标识

f)产品型号、规格(“特小”“小”“中”“大”“特大”)

g)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编号;

h)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i)认证产品的认证标志(如有);

j)头盔质量(kg);

k)合格标志。

8.1.2每顶头盔壳体外表面的后部应有用于识别头盔种类的永久性标识。头盔种类标识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8.2产品使用说明书

每顶头盔应附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至少应说明以下内容:

a)提醒购买者挑选适合自己头型尺寸的合格的头盔;

b)使用时必须系紧系带;

c)头盔适用的使用条件说明(例如,B类头盔仅限电动自行车乘员使用、12岁以下儿童宜选用质量轻的头盔等);

d)头盔如果发生过一次较大撞击事故停止使用;

e)注意保管,不要用有腐蚀性溶剂擦洗头盔外表面;

f)建议使用期限。

8.3包装、运输和贮存

8.3.1产品包装箱上应有8.1.1规定的标志的内容。

8.3.2产品包装箱上应注明在运输和贮存时防止碰撞、阳光照射、受潮和有机化学物品侵蚀的要求。


09

实施过渡期要求

对于本文件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A类头盔,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规范性)

头盔种类标识要求及试验方法

C.1要求

C.1.1式样

C.1.1.1 A头盔(含A1类型、A2类型、A3类型)的种类标识式样应符合图C.1的规定,形状为椭圆形,外边缘黑框线;B类头盔(含B1类型、B2类型、B3类型)的种类标识式样应符合图C.2的规定,形状为菱形,外边缘黑框线。

C.1.12头盔种类标识分大、小两种规格,应根据头盔规格、形状、外观设计需求选用。大号标识尺寸(宽度×高度)为35 mmX23 mm,小号标识尺寸(宽度×高度)为30 mmX20 mm;标识中央为表示头盔种类的英文字母,字体为黑体,字母尺寸符合图C.1、图C.2的规定。

C.1.1.3头盔种类标识应设置于头盔壳体外表面的正后方,标识下边沿与壳体边缘距离应为20mm~50mm。

图C.1 A类头盔种类标识式样

图C.2 B类头盔种类标识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