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关注《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

《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属于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一)市场主体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1.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2.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市场主体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2.其他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二、针对上述规定,要重点关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选择非自主申报承诺制的,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填报,在填写完相关信息后,应当关注是否提交了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1.自有、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须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2.自有、无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须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经营主体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②其他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属于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3.租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须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包括:

◆不动产权属证书;

◆租赁合同;

◆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4.租赁、无法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须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包括:

◆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购房合同);

◆租赁合同;

◆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其他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5.租赁、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须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包括:

◆①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②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③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合同;

◆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线上办理业务的,申请人通过“海南e登记”上传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线下办理业务的,申请人到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注册专员收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由经办人签署“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存档,并现场核对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