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来源: 时间: 2024-08-20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选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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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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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省市(县/自治县)区 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 ||||
电子商务经营者 |
£是 £否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出 资 额 |
万元(人民币)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市场主体仅需将许可经营项目,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注:1、本申请书适用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协助信息公示、注销。
2、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协助信息公示。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可多选)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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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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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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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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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姓名、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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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 |
备案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备案后登记内容 |
注: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备案。 |
□协助信息公示(仅公示填写) | ||
事 项 |
□联络员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 | |
变动事项 |
原信息 |
变动后信息 |
注:1、变动事项包括联络员,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 2、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协助信息公示,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
注销原因 |
□停止经营 □转型升级为企业 □其他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设立登记必填项,变更经营者、备案家庭成员填写) | |||||||
经营者姓名 |
经营者性别 |
经营者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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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文化 程度 |
经营者政治面貌 |
经营者身份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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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身份 证件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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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状况 |
经营者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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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姓名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类型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号码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附表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姓 名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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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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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代理机构信息 |
是否属于登记代理机构 □是 □否 | ||||
名 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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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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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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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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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职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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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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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
£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注:1、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台湾地区居民、农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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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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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职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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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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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台湾居民 | ||||
£台湾农民 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文件编号: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4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
姓 名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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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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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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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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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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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 |
省市(县/自治县)区 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 ||||
使用来源 |
1、□自有 2、□租赁 3、□无偿使用 4、□一址多照 | ||||
房屋情况(使用来源为1-3填写) | |||||
房屋 所有 权人 信息 |
姓名/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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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权属 证明 |
□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产权证号: □房屋租赁合同 □购房合同 □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房屋销售许可证 □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 □其他证明 | ||||
“一址多照”情况(使用来源为4填写) | |||||
房屋 提供方 信息 |
□关联企业 |
□使用集团成员地址 |
企业集团名称: 地址提供方名称及联系电话: | ||
□使用共同投资者投 资的其他企业的地址 |
共同投资者姓名或名称: 地址提供方名称及联系电话: | ||||
□使用母公司地址 |
母公司名称及联系电话: | ||||
□集中办公区 |
办公区管理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 ||||
□住所托管 |
托管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 ||||
使用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注: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勾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勾选“经营场所”。
2、仅申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时,使用来源勾选“一址多照”。
附表5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1、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权的转让,即:先由转让方申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由受让方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4、转让方和受让方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6、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附表6
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1、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2、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3、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文身服务活动等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5、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产生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6、市县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7、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县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禁设区域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
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设立登记、备案、协助信息公示所填报事项内容,是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产生的结果。 □一、本次变更登记、备案、协助信息公示所填报事项内容,是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产生的结果。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经营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已经认真阅读《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双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该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3、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有,转让方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就该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含消费类预付费服务)、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事宜,已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妥善处理。 5、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故意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双方不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废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如有,愿依法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注销登记所填报事项内容,是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产生的结果。 二、申请人基于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提出本次申请,相关文件由市场主体留存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 三、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五、已知晓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内容,已取得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六、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
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仅限经营者变更)
年 月 日 |
本人同意在个体工商户中担任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联络员、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已阅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知晓规定中关于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联络员、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与义务,确认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仅家庭经营):
年 月 日 |
联络员签字:
年 月 日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申请人根据办理登记业务类型勾选☑一。
2、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签字予以确认。
3、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在“变更”项的“经营者”栏填写,变更前后的经营者(涉及家庭经营的,含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字;仅变更原经营者姓名、住所的,在“经营者姓名、住所”栏填写;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是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4、协助信息公示事项变动由经营者签字,变动联络员的由新任联络员签字。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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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