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适应形势新发展和工作新要求。随着国内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工作也在不断拓展,出现了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利技术转化、专利技术交易、地理标志运用、公共服务、专利维权等新领域,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最新政策法规和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以来国家层面以及海南自贸港建设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超出原《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知规〔2019〕1号)扶持范围,需要及时对知识产权扶持的相关政策进行统一梳理和修改完善,以满足和适应新发展需要。

  (二)巩固和发展重点城市工作成果。2018年,我市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为确保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有效推进并取得实效,更好地服务创新、服务经济发展,需要更多强有力的扶持措施予以引导、支撑和推动,以更好巩固和发展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工作成效。

  (三)规范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新《办法》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形成,并结合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资金分配和使用程序,将更有效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更有效发挥扶持资金对知识产权新工作领域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与原政策内容主要变化

  为促进海口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将资金支持的范围扩展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知识产权工作领域,把《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主要变化:一是取消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PCT申请阶段、发明专利大户、发明专利年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中国驰名商标、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代理机构代理量的资助。二是提高了专利实施转化的资助额度,降低了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技术标准、质押融资帖息的资助标准。三是增加对国外商标注册、地理标志品牌培育、专利产业化、专利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专利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面的奖补扶持力度。注重引导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促进高价值专利的引进吸收和转移转化,由老办法的重数量过渡到重质量,扶持标准门槛提高的同时,奖补金额也大幅提升。

  三、《办法》资助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机关、社会组织等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四、资助方式

  本规定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

  五、注意事项

  (一)资助项目如:发明专利授权、国际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专利技术标准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国家知识产权项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教育、专利维权援助、中国专利奖等都为资助上一年度确定的主体。如不明确为上一年度的以当年发布的指南为准或咨询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二)《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级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三)《办法》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知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