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优化我区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支持、鼓励、引导我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按照《海口市龙华区“注促营 个转企 小升规”企业培育三年总体方案》的工作部署,我单位在充分调研并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海口市龙华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8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主要考虑: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clh@haikou.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海口市龙华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龙华区玉河路5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一楼行政审批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口市龙华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拨打电话:0898-66784371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

海口市龙华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优化我区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支持、鼓励、引导我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按照《海口市龙华区“注促营 个转企 小升规”企业培育三年总体方案》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原则】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标准规范、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定义解释】“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下均简称“原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申请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我区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转型企业”)。

第四条【部门职责】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个转企奖补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发改、财政、税务、公安、商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配合,保证本办法的全面落实。

第五条【奖补范围】 本办法奖补范围为在本办法实行有效期内完成“个转企”,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我区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企业。

第六条【资金来源】本办法奖补资金由我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七条【奖补种类】本办法奖补资金包括转型企业首套印章刻制补贴、首枚注册商标变更(转让)补贴、首年度及次年度财务记账、纳税报账和年报补贴、首年度及次年度银行账户管理费用补贴以及经营激励奖励、新注册商标奖励、驰名商标奖励、中华老字号奖励。

第八条【奖补方式】转型企业首套印章刻制补贴、首枚注册商标变更(转让)补贴、首年度及次年度财务记账、纳税报账和年报补贴、首年度及次年度银行账户管理费用补贴均实行“先垫后补”。

首套印章刻制补贴、首枚注册商标变更(转让)补贴、首年度及次年度财务记账、纳税报账和年报补贴,由我区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印章刻制单位、商标注册代理单位、财务记账代理单位先行垫资向转型企业分别提供免费印章刻制、免费代理注册商标变更(转让)、免费代理财务记账、免费代理纳税申报、免费代理年报等服务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与我区政府部门结算补贴费用。

首年度及次年度银行账户管理费用补贴,由转型企业先行支付再按本办法规定凭银行开具的账户管理费用的支付凭证,向我区政府部门申领补贴。

经营激励奖励、新注册商标奖励、驰名商标奖励、中华老字号奖励由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奖励转型企业。

第九条【服务内容】首套印章刻制服务是指政府委托印章刻制单位免费为转型企业刻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人名章各1枚,合计4枚,使用回墨硬质环保材质。印章尺寸要求为:单位公章42-40mm圆型;财务专用章40-38圆型;发票专用章30×40椭圆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人名章20×20方型。

首枚注册商标变更(转让)服务是指政府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单位免费为转型企业就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商标向商标局申办变更或转让至转型企业等服务。

年度财务记账、纳税报账和年报服务是指政府委托财务记账代理单位免费为转型企业提供整理票据、记账、财务审核、申报税、装订凭证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完成企业年报等服务。

第十条【政府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的确定】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单位,并与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奖补金额】转型企业首套印章刻制补贴240元;首枚注册商标变更行政收费补贴150元,首枚注册商标转让行政收费补贴450元,商标代理服务补贴300元;首年度及次年度财务记账、纳税报账及年报服务补贴每月300元,两年共计7200元;首年度及次年度银行账户管理费用补贴每年360元,两年共计720元;经营激励奖励10000元;新注册商标奖励2000元;驰名商标奖励50000元;中华老字号奖励50000元。

第十二条【奖补发放条件】转型企业享受免费服务及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型前的原个体工商户自《海口市龙华区“注促营 个转企 小升规”企业培育三年总体方案》发布之日(即2023年9月11日)起申请并完成“个转企”登记;

(二)申请经营激励奖励的,需同时符合转型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在该经营期间每月产生营业收入且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包含B级);

(三)申请新注册商标奖励的,需同时符合转型企业获得新核准的注册商标;

(四)转型企业在转型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转型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即可申请驰名商标奖励或中华老字号奖励,转型企业在转型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自被认定之日起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即可申请驰名商标奖励或中华老字号奖励。

第十三条【不予奖补的情形】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免费服务或不予发放奖补资金: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以欺骗方式申请享受免费服务或奖补资金的;

(二)转型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转型企业通过信用修复被移出税收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除外;

(三)转型企业在享受免费服务或申请奖补资金前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被责令关停、被强制注销或自行注销的;

(四)转型企业在享受免费服务或申请奖补资金前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已变更至我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的;

(五)公示期内有提出异议,且经审核异议成立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订单推送】转型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服务,如选择免费服务,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派单系统分别将转型企业和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相关信息向两方推送。

第十五条【第三方服务单位的垫补资金结算】我区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申领先行垫付的转型企业补贴实行每季度结算。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导出上季度服务期满拟结算的补贴项目清单,与第三方服务单位核对确认,并提交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其中首套印章刻制补贴的项目清单提交公安部门审核,首枚注册商标变更(转让)补贴的项目清单提交知识产权部门审核,首年度及次年度财务记账和纳税报账补贴的项目清单提交税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10日内提交发票等相关凭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结算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具体结算方式等内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第三方服务单位通过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第三方服务单位存在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取消其当年服务资格:

(一)存在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完成服务的情形;

(二)私自向转型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向转型企业索要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申领奖补资金提供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转型企业提供以下资料至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海口市龙华区“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转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复印件;

(四)转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经转型企业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海口市龙华区“个转企”奖补资金收款账户确认书》;

(六)申请首年度及次年度银行账户管理费用补贴的,提供银行开具的转型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费用收款凭证;
    (七)申请经营激励奖励的,提交转型后连续经营一年期间的月度财务报表及纳税信用评价等级在B级以上(包含B级)的凭证;

(八)申请新注册商标奖励的,提供转型企业注册新商标核准证明;

(九)申请驰名商标奖励的,提供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明;

(十)申请中华老字号奖励的,提供认定中华老字号的证明;

(十一)《承诺书》。

对转型企业申请新注册商标奖励、驰名商标奖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知识产权部门共同审核;申请中华老字号奖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商务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八条【审核结果公示】转型企业按本办法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并经审核通过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结果公示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期为15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转型企业发放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在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管理等过程中,任何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虚报、冒领、恶意串通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奖补资金监管】本办法有关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解释】本办法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海口市龙华区“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表;

2.海口市龙华区“个转企”奖补资金收款账户确认书;

3.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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