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
必备材料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投资人合法资格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审批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流程 |
投资者申请——办证大厅工商局窗口受理——注册官审查——值班科长核准——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行政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单位法人等 |
申报表格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许可 √ |
是否即办件 |
是□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必备材料 |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办证大厅工商局窗口受理——注册官核准(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由注册官初审后报部门负责人核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收费标准 |
开业注册登记费按照注册资金的0.8‰收费(最低金额为50元),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执照副本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单位法人等 |
申报表格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表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 |
必备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注册官受理并核准→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收费标准 |
变更登记费100元,执照副本费每本收取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申报表格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许可 √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登记 |
必备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注册官受理并核准→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收费标准 |
变更登记费100元,执照副本费每本收取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申报表格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许可 √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必备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注册官受理→部门负责人核准→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收费标准 |
变更登记费100元,执照副本费每本收取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申报表格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许可 √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
必备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乾许可证书复印件;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注册官受理→部门负责人核准→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收费标准 |
变更登记费100元,执照副本费每本收取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申报表格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许可 √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必备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注册官受理→部门负责人核准→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收费标准 |
减少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金的,增资后总注册资金不超过一千万元(含),按增加部分的0.8‰收费;超过一千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4‰收费;增加部分超过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再缴纳,执照副本费每本收取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申报表格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许可 √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
必备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注册官受理并核准→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收费标准 |
变更登记费100元,执照副本费每本收取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申报表格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许可 √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必备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注册官受理→部门负责人核准→核发《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申报表格 |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许可 √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年检 |
必备材料 |
1、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2、初次参加年检的企业,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部门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4、上年度年检报告书;5、凭许可证经营的项目的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6、营业执照正、副本;7、委托书、工作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注册官受理并核准→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
收费标准 |
年检费50元,执照副本费每本收取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申报表格 |
《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服务 √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
必备材料 |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资金数额证明》;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办证大厅工商局窗口受理——注册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300元,执照副本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申报表格 |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必备材料 |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注册官受理并核准→换发《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收费标准 |
变更登记费100元,执照副本费每本收取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营业单位 |
申报表格 |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许可 √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
必备材料 |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债权债务清理文件;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注册官受理→部门负责人核准→核发《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服务对象 |
营业单位 |
申报表格 |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许可 √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营业单位年检 |
必备材料 |
1、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2、母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正反两面),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加盖母企业公章;3、税务部门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4、凭许可证经营的项目提交许可证副本原件与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5、新办营业单位执照上标明资金数额的,提供等额银行存款证明;6、上年度年检报告书;7、营业执照正、副本;8、委托书、工作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注册官受理并核准→换发《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
收费标准 |
年检费50元,执照副本费每本收取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营业单位 |
申报表格 |
《营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行政服务 √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乙、丙类通用航空企业开业登记 |
必备材料 |
1、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证书;2、乙类通用航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丙类通用航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3、其他登记材料与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所提交材料要求一致。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办证大厅工商局窗口受理——注册官初审——部门负责人核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收费标准 |
开业注册登记费按照注册资金的0.8‰收费(最低金额为50元),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执照副本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单位法人、自然人等 |
申报表格 |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表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必备材料 |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办证大厅工商局窗口受理——注册官核准(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由注册官初审后报部门负责人核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收费标准 |
开业注册登记费按照注册资金的0.8‰收费(最低金额为50元),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执照副本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非公司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单位法人等 |
申报表格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表 |
是否即办件 |
否 √ |
各单位对社会公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
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有限公司开业登记 |
必备材料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4、投资人合法资格证明;5、公司章程;6、公司住所证明;7、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审批承诺 期 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 流 程 |
申请人申请——办证大厅工商局窗口受理——注册官核准(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由注册官初审后报部门负责人核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行政服务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收费标准 |
开业注册登记费按照注册资金的0.8‰收费(最低金额为50元),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执照副本1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服务对象 |
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单位法人、自然人等 |
申报表格 |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是否即办件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