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0项“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经我局核查,决定对海口美兰新嘉源酒店等6家单位11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必须依法经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擅自使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处理。

联系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电话:0898-65237065。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第一批)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