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交银(海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交银”注册商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规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对不立即变更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名称,经企业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6月25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变更企业名称,并且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交银”“交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98-66225138

特此公告。


附件: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金交银(海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