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口龙华王荣芳海南特产店经营的鹿龟露酒

(-)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核查处置系统抽检监测(转移地方)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的《检验报告》№:SPC20220328(鹿龟露酒),检验报告显示:海口龙华王荣芳海南特产店经营的鹿龟露酒(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 GB/T 27588-2011《露酒》及质量要求, 标准指标49.0~51.0,实测值39.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SPC20220328(鹿龟露酒)、《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2]040801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对该特产店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査,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鹿龟露酒。经查明,该特产店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和2020年2月18日从琼海市潭门镇凤头小学旁的琼海潭门健岛食品厂购进15瓶和24瓶,共计39瓶鹿龟露酒,购进单价为11元/瓶,共计429元,除去执法人员抽检的10瓶外,剩余29瓶均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0元/瓶,违法所得351元,货值金额780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已依法责令该特产店发布召回上述抽检不合格鹿龟露酒的公告。该特产店已于2022年4月8日发布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没有顾客退回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鹿龟露酒。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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