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9日18时在海口市龙华区高坡村下村十队645号一楼仓库依法查扣一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数量共535箱。因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到本局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且无法联系当事人或所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请涉案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领取时请提供货主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视为无主物品,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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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