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秀英伟腾百年商行
主体资格证书名称:海口秀英伟腾百年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2460105MA5T38G02Q
住所:海口市秀英区长信路10号柏斯·观海台1号二期A栋商务楼一楼1号铺面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03月16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对海口秀英伟腾百年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在该商行大门右侧的展示柜中间放有红酒冷藏柜,冷藏柜内自上至下第一层摆放有红酒1瓶,750ML,瓶身上未见中文标签,喷码L8317 1544W3。
我局当场对上述涉案酒品予以扣押,扣押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文号:海市监一队扣〔2021〕031601号)。
2021年3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管理人员王斌进行询问调查,王斌供述:上述涉案酒品是该商行刚开业时候自己到华海路的一个烟酒行购进的,具体什么名字记不清楚了,购进价格为690元/瓶,销售750元/瓶,当时是有标签的,但是时间久了标签就掉了,当时是有出货单的,但是该商行装修过,找不到了。该商行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涉案酒品的《产品检验报告》及《报关单》,也没有向供货商索要资质及产品相关证明。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红酒1瓶,属于违法行为。该红酒进货价格690元/瓶,销售价格750元/瓶,我局没有查获当事人已销售该红酒的证据,所以货值为690元,违法所得0元。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1瓶。
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无中文标签红酒。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者食品经营资质、进货单据、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文号:海市监一队扣〔2021〕031601号)证明我局对上述涉案酒品进行扣押。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能说明上述涉案酒品的来源及未当事人未索证索票的行为。
7.《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海市监一队扣延〔2021〕031601号)证明我局将上述涉案酒品扣押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15日。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
本局于2021年05月2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1〕108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五、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但当事人未向供货者索取相关资质及供货凭证。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红酒并未销售成功,且并未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于当事人经营货值为690元,违法所得为0元,经营货值较小。因此建议:没收上述涉案酒品1瓶,并处5000元罚款。
六、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红酒(750ml)1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一路9号。也可以银行汇款缴纳罚款(收款账户名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用途:海口秀英伟腾百年商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1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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