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白龙市场张亚菊蔬菜摊;

经营者:张亚菊 ;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青年路白龙市场内;

经营范围:蔬菜零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108600175917。

根据我分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4日监管检查工作中发现白龙农贸市场内有摊主售卖蔬菜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我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青年路白龙市场内的海口美兰白龙市场张亚菊蔬菜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95号摊位的“蔬菜明码标价牌”上对空心菜的标售价格为3.6元/斤,但该摊位却以4元/斤的价格向消费者售卖空心菜,涉嫌属于在标售价格之外加价售卖空心菜的经营行为。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报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4日凌晨三点钟,从灵山镇的新市的菜园的菜农那里购进7斤空心菜,并于2022年4月4日在395号摊位上售卖成交价格为4元/斤的空心菜。成交价格为4元/斤的空心菜购进价格为3.8元/斤,购进数量为7斤,购进金额为26.6元,销售价格为4元/斤,已向消费者销售的数量为7斤,销售金额为28元,售出盈利1.4元。售出7斤成交价格为4元/斤的空心菜共获利1.4元,案值28元。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的395号摊位售卖空心菜未按照3.6元/斤的标售价格与消费者结算,而是以4元/斤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证明当事人在售卖标售价格为3.6元/斤的空心菜时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标售价格售卖空心菜而是以4元/斤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的经营情况属实,当事人在标售价格之外加价售卖空心菜的经营行为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案发日之前,因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支账册,故其2022年4月4日之前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

证据(二):行政执法现场收集(照片)证据表3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标售价格售卖空心菜和未建立营业收支账册的事实。

2022年4月24日,我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美处告〔2022〕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售卖标售价格为3.6元/斤的空心菜时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标售价格售卖空心菜而是以4元/斤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的经营行为属于在标售价格以外加价售卖空心菜的经营行为,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售卖标售价格为3.6元/斤的空心菜时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标售价格售卖空心菜而是以4元/斤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的经营行为属于在标售价格以外加价售卖空心菜的经营行为,是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人民币,并处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001.4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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