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南东泓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601007358281243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桂林洋开发区兴洋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芳

2022年7月12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兴洋大道7号海南东泓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有工人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可见生产原材料聚丙烯(PP)颗粒以及已装箱的和未装箱的一次性塑料碗,上述一次性塑料碗包装袋上标注品名:好日子好碗;材料:聚丙烯树脂(PP);执行标准GB4806.6-2016等信息,属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为了进一步调查了解,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涉案的360塑料碗170箱(26个/条,12条/箱),小塑料碗164箱(10个/条,20条/箱),共计334箱85840个,当场实施查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7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海南东泓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特许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该公司利用其生产便利条件,于2022年7月12日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上述塑料碗的原材料是聚丙烯(PP),塑料碗的包装袋上标注聚丙烯树脂(PP)字样,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范围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规定。上述涉案360塑料碗销售价格是16元/箱,小塑料碗销售价格10元/箱,涉案产品334箱(360塑料碗170箱,小塑料碗164箱),货值金额共计是4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配合调查处理案件的合法性。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生产一次性塑料碗的事实。

3.入库单1份,证明涉案一次性塑料碗入库的时间、数量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4.现场拍摄实物照片1张,证明涉案一次性塑料碗未印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等信息,塑料碗包装袋上标有聚丙烯树脂(PP)字样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4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数量及货值的事实。

2022年8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桂听告〔 2022 〕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因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被市局立案处罚,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334箱(360塑料碗170箱、小塑料碗164箱)

2.罚款人民币155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43号)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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