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南全程顺心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1460000MA5TGY897D

法定代表人:邓海金


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华信物流配送中心进行检查,在该中心B座21-23号发现有2名工人正在分别操作1台叉车。其中1名名为谢卫平的司机操作1台绿色叉车(标示型号:FD30;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47201833455;出厂编号:6010833455)、1名名为李金龙的司机操作1台黄色叉车(标示型号:FD30;出厂编号:213012195)。上述叉车及工人隶属海南全程顺心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安全技术档案以及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叉车进行查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海市监特令〔2023〕02210058号)。为查清事实,经报领导批准,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员工且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谢卫平、员工邓海花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海南全程顺心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海南全程顺心物流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营为道路货物运输等项目的公司。该公司2020年3月13日在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苍西柏盛物流园C栋10号注册成立并经营,一年多前搬到了南海大道235号华信物流城配送中心继续进行营业。该公司购进并使用上述叉车已2-3年,上述叉车没有办理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没有进行任何检验。该公司没有建立上述叉车的安全技术档案,且该公司的叉车司机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就海南全程顺心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的叉车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没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该公司使用的叉车司机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事项责令该公司进行限期改正。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对海南全程顺心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整改事项复查,该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2台叉车已经缴费进行申请报检,待检验通过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该公司现场提供了2台叉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初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名叉车司机谢卫平及李金龙已经通过考试取得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操作的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3年2月21日《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图片1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2台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没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叉车、没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叉车司机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事实;

3.2023年4月4日《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4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以及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4.2023年3月7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出具的《证明书》1份、邓海花身份证复印件1张、邓海花工资转账图片1张,与证据2相互佐证,证明当事人使用2台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没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叉车、没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叉车司机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事实;

5.2023年3月1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2台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没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叉车、没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叉车司机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海南易优源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开具的叉车司机培训收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要求其整改后积极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工程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复印件1张、

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信息栏(叉车)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及叉车司机取得了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的资质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合格出厂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的叉车司机经过整改取得了特种设备叉车操作资质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报检缴费通知书》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已对使用的2台叉车进行报检的事实。

2023年5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3〕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因获取的信息有限,不知道叉车需按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其从物流配送中心管理方处得到通知需办理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的资质,其亦有办理该资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责令其改正的要求后,其积极改正:①第一时间联系检验机构进行叉车报检,咨询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并准备相应的资料,初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②2名叉车司机谢卫平及李金龙报名参加考试并取得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操作的资质。当事人的上述改正行为主动消除违法使用叉车存在的安全风险;结合案情、疫情过后的经济状况及深化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综合考量,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转账至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账户名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