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曾记熟食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宝松;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兴东路6号;

经营范围:自制熟食、小吃。零售、服务、加工;

身份证:3303*******008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8MA5RGLTE4A;

联系电话:189*****771。

2023年7月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检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兴东路6号的海口美兰曾记熟食店,该店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7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6月14日前改正下列内容:启用三防设施。至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熟食未加盖;2、垃圾桶未加盖;3、灭蚊灯未启用;4、食品销售柜的纱窗未下拉。海口美兰曾记熟食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我执法人员于当日报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兴东路6号的海口美兰曾记熟食店,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接到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7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责改【2023】06073号)后,并没有在责令改正的时间2023年6月14日前按改正内容改正好。发现当事人店内仍存在:1、熟食未加盖;2、垃圾桶未加盖;3、灭蚊灯未启用;4、食品销售柜的纱窗未下拉。海口美兰曾记熟食店逾期不改正配备三防设施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行政执法现场收集(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配备三防设施的事实。。

以上一、二的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逾期不改正配备三防设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捺手印确认。                   

2023年7月26日,我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美罚告〔2023〕   1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配备三防设施的行为,违反《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餐饮、食品、旅馆、美容美发、洗浴、文化娱乐等行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市场监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绝监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和蟑螂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我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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