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海口美兰陈记美味干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 业 执 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60108MA5RWKMC8X                                 

住所(住址): 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园林西北二横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陈颉刚                                                               

身份证件号码: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8月3日8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徐健英、王富达同大致坡镇执法中队、环保站联合执法,在巡查中发现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园林西北二横路24号海口美兰陈记美味干菜店存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塑料袋)18扎,每扎100个,该产品包装上未发现生物降解制品标志和产品追溯二维码。经报局领导批准,遂于当日立案,并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扣押当事人提供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详见:《财物清单》(000095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产品是今年2月从一个不认识的陌生人送货上门购买,共购进塑料袋50扎(每扎100个),该产品外包装未发现生物降解制品标志和产品追溯二维码,没有进货凭证,是免费提供消费者购货时使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相关合格的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3年8月3 日的海市监美强制【2023】4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0000956)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塑料制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塑料制品的事实;     

2023年8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3〕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海口美兰陈记美味干菜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塑料袋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袋(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在调查期间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海口美兰陈记美味干菜店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可降解塑料袋18扎(每扎100个);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账户: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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