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区贝乐恩学生托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25MA5TYAUF95;

法定代表人:施显俊;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中心幼儿园旁海榆西一巷39号。 

2024年0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中心幼儿园旁海榆西一巷39号的海口美兰区贝乐恩学生托管中心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中心有40个学生用餐,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在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美责改[2024]07号)要求当事人在 2024年03月18日前改正,2024年0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海口美兰区贝乐恩学生托管中心进行检查,该中心未依法对违法行为改正。

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海口美兰区贝乐恩学生托管中心于2021年04月21日成立,从事学生午休托管并提供用餐服务,该中心有40个学生用餐,已办理营业执照,但经营规模小,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符合小餐饮经营要求,但当事人未按照《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的要求,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备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托管中心未备案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经营托管中心未备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经营学生托管中心未依法备案并在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属于《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所指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案件的调查,同时规模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1;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情形;法定裁量因素:警告;罚款;酌定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裁量具体标准: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2024年03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4〕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的规定及自由裁量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财政部门在本局设立的行政处罚代收点(户名: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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