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莞市快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市秀英区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4MACYNXP634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海榆中线29号万达广场4楼海口秀英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1F1078B、1080号商铺 

负责人:陈世欣


2024年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海榆中线29号万达广场4楼海口秀英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1F1078B、1080号商铺的东莞市快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市秀英区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为进一步了解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2月29日,本局在对当事人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了店内所销售的化妆品“柏瑞美磁吸控油定妆喷雾(柔焦雾面)”,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化妆品进行台账信息登记,且现场当事人也未能够提供出所抽查产品的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备案凭证等。

另查明,本局已于2024年1月12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但直到2024年2月29日本局再次对前期检查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落实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没有将所销售的全部化妆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及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柏瑞美磁吸控油定妆喷雾(柔焦雾面)”的事实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3.供货商广州市盟客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零散装箱清单》1份,生产商广东碧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5张,证明所抽查的化妆品“柏瑞美磁吸控油定妆喷雾(柔焦雾面)”的合法来源信息;

4.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4〕14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琼药监规〔2021〕3号)中《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第十一条情形。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适用《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违法行为: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裁量阶次:从轻;酌定裁量因素:符合《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情形;裁量基准:并处1万元(含)-1.6万元罚款。)的裁量基准。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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