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海南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2023年12月7日上午,根据举报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局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儒王村庵钗庙50米处海南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大院内堆放三个规格型号的排烟(气)管道制品,规格型号分别为:250mm×250mm×2980mm、300mm×400mm×2990mm和300mm×350mm×2990mm,数量146条。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规格型号为300mm×400mm×2990mm和300mm×350mm×2990mm产品“耐软物撞击”项目不符合JG/T194-2018《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报告后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查封。

经查,上述涉案不合格产品是海南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数量共88条,货值4040元。因涉案产品均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海南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2.《检验报告》(编号:QZJ2024JC0010、QZJ2024JC0011),《检验结果告知书》(海市监检鉴结〔2024〕0131号),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耐软物撞击”项目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证据3.产品价格表1张,证明涉案产品的价格、货值的事实。

证据4. 现场笔录3张、询问笔录3张、现场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儒王村庵钗庙50米处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的事实。

证据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强制〔2024〕2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责改〔2024〕0218号)1分,证明我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头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没收涉案产品,并给予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4〕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88条;

2、处5000元罚款。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我单位财政罚没款代收点(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账户: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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