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区赛何零售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C5NEUAXB,法定代表人:何赛根,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文大道105号。成立日期2022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 :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鲜水果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4年5月28日15时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小红书”平台反映的舆情,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文大道105号的海口美兰区赛何零售超市检查,该超市正常经营 ,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超市里摆放的两台电子台秤未张贴备案、检定标志,分别为永康市杰力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TCS-200 电子台秤(出厂编号5426017)”制造日期为2023年7月、“TCS-150A 电子台秤(出厂编号1616408)”制造日期为2022年8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两台电子台秤的相关检定报告。

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海口美兰区赛何零售超市于2022年12月26日成立经营,购买永康市杰力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TCS-150A 电子台秤(出厂编号1616408)”制造日期为2022年8月从事经营活动,后又添购“TCS-200 电子台秤(出厂编号5426017)”制造日期为2023年7月的电子台秤从事经营活动、两台电子台秤均未经检定合格就开始经营使用至案发。2024年5月31日委托海南省计量测试所检测,“TCS-200 电子台秤(出厂编号5426017)”、“TCS-150A 电子台秤(出厂编号1616408)”均为合格产品《检定证书》(HQ2024504664-001)、(HQ2024504664-002)。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相片6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

3.海南省计量测试所出具的《检定证书》(HQ2024504664-001)、(HQ2024504664-002)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合格产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上述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海口美兰区赛何零售超市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电子台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就从事经营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为合格产品,但违法行为较长,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版)第十五条“除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其罚款幅度数额(倍数)对应为适中阶次。”之规定。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权适用规则》(2022版)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序号:111,违法行为:《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阶次:适中;适用情形:符合《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50元且不足350元的罚款。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依法适中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4]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自由裁量权,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62号5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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