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亚师电动车修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8MA5RY4BQXM

经营者姓名:简德师

经营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仙云路4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06月12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仙云路42号的海口美兰亚师电动车修理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常经营,经营范围为: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池、轻便电动车、电动车配件销售,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电动车销售台账只记录到2023年5月31日为止,至案发时没有建立电动自行车的进货、销售台账。

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海口美兰亚师电动车修理店经营电动车销售,维修,2023年5月31日至今未按规定建立电动自行车进货、销售台账,违反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未依法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截止2023年4月28日、5月31日台账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至案发时未依法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未依法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未依法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是属于《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所指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2024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4]7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依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由工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3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62号5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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