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海口秀英簧金甲餐饮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长滨四路6号海岸塞拉维风情街南区2层A202;经营者:张静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7MAA93HDF15。  

2024年4月9日,根据12345投诉信息(问题编号:20240409022249),市民反映:其于2024年4月9日13:02:00在秀英区长滨路海岸塞拉维二楼黄金甲饭店吃饭,现场发现甲鱼是臭的。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市民食用的甲鱼有异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自贸港反欺诈消费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2024年5月9日立案调查。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口秀英簧金甲餐饮店的经营者张静妃进行现场询问,其承认提供的“招牌甲鱼”中有一只存在异味。该案中消费者实际支付全部菜品金额为500元,“招牌甲鱼”实际支付折算为357.2元。该案中“招牌甲鱼”菜品共有6.83斤甲鱼,进货价格是20元/斤,进货总价是136.6元;实际销售总价是357.2元,违法所得是220.6元(实际销售357.2元-进货总价136.6元=22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真实身份;

3、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商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商品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7月5日,我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4〕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分局作出陈述和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贸港反欺诈消费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欺诈消费者的;”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十)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依据《海南自贸港反欺诈消费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三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欺诈消费者的;”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0.6元。

2、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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