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秀英胖姐侠零售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营业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与长滨西二街交叉口绿地海长流三期4-116铺面

经营者:刘天侠

2024年4月23日,根据12345投诉信息(问题编号:20240423306090),市民反映:其于2024年4月23日16点在秀英区绿地海长流三期东北特产店购买哈尔滨红肠,一共花费84元,后续发现该店出售假货,需要得到相应赔偿。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货架上的“秋林里道斯红肠”,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商品的进货台账记录登记本,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秀责改〔2024〕0424号),责令其于2024年5月1日前整改完成。

 经查明,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海口秀英胖姐侠零售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了货架上的“秋林里道斯红肠”,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商品的进货台账记录登记本,2024年4月29日,海口秀英胖姐侠零售商行经营者刘天侠到我局做询问笔录时,承认了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2024年4月30日,当事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店内所采购的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真实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3.《证据提取单》1张,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2024年6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处告〔2024〕56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作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论处,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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