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儿乐玩具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60000MABUWXPH75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黄惠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5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4号-3号铺面的海口美兰儿乐玩具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侵权商品:“南孚聚能环4”5号电池50粒、“南孚聚能环4”7号电池10粒。当场实施扣押,。

现查明,2024年5月份,当事人采购下列商品:“南孚聚能环4”5号50粒,购进价1.8元/粒,未销售;“南孚聚能环4”7号电池50粒,已销售了40粒,共销售80元。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8元。

上述侵权商品经商标注册人的公司鉴定,证实全部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是擅自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作为经销商未对采购的商品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查验,其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2、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相片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3、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对当事人用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扣押,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实强〔2024〕52208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52208),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4年6月5日,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5、2024年5月22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1份,《总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的事实。

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4﹞1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列行为,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下列商品:“南孚聚能环4”5号电池50粒、“南孚聚能环4”7号电池10粒;2、罚款人民币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我单位财政罚没款代收点(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账户: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