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日兴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203MA5TP2C78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颜平兰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文大道农机站铺面7号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指定管辖在检查中发现海口美兰日兴餐饮店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里含有聚丙烯(PP)成分的一次性不可降解打包碗43个及碗盖26个。含有聚丙烯(PP)成分 的一次性不可降解打包碗(含盖)属于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物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调查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行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里含有聚丙烯(PP)成分 的一次性不可降解打包碗(含盖)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应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违规少量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应按《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处罚。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处罚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含有聚丙烯(PP)成分 的一次性不可降解打包碗(含盖),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含有聚丙烯(PP)成分的一次性不可降解打包碗43个及碗盖26个;

2、罚款4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招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招商银行省直支行;收款方名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收款方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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