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秀英传耀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1MAA96PJG68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绿地雅典郡3号楼S101商铺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段传军

2024年6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绿地雅典郡3号楼S101商铺的海口秀英传耀百货商行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在用的30个塑料袋进行扣押。   

2024年6月21日当事人所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是去年从流动摊贩处购买的,该塑料袋上没有按规定标明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属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中的1.1.2项目的日用塑料袋。当事人给消费者使用这些塑料袋,但不收费。因当事人无法联系上该流动摊贩,无法了解进货的价格和数量,上述物品已被当事人部分使用,余下的已被我局扣押。因为没有任何票据佐证,非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真实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事实。

4、《证据提取单》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违法事实。

2024年7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4〕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作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除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其对应为一般阶次。”建议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一般阶次行政处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35个。

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凭《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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