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彭盛(原海口琼山邹彭盛餐饮店经营者):

本局于2024年2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琼处罚〔2024〕6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5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锋、蔡严婧 联系电话:0898-65875831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8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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