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食安 2022-09-1089),显示上述合桃酥饼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显示上述合桃酥饼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34g/kg(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2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对海口龙华琳琅西岭面包坊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其停止购进和销售合桃酥饼(生厂商:海南圣康元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狮子岭北2路2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46010500668,生产日期:2022年8月30日),发布召回公告,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交整改报。

(二)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合桃酥饼是该当事人从海南圣康元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总共购进20盒。海口龙华琳琅西岭面包坊总共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合桃酥饼售销20盒(其中监督抽样检验8盒),销售总金额为560元。2022年10月12日,海口龙华琳琅西岭面包坊在其营业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合桃酥饼进行了召回,张贴召回公告后无消费者过来退货,无法召回上述不合格的合桃酥饼。

(三)海口龙华琳琅西岭面包坊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的合桃酥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海口龙华琳琅西岭面包坊在购进上述合桃酥饼时已经取得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格证明复印件,留存购进票据、建立食品进货登记台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海口龙华琳琅西岭面包坊将问题合桃酥饼进行了召回。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