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口龙华林金川蔬菜摊销售的大豆角(豇豆)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9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派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其销售的大豆角(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1月3日,我局接到该公司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传来的《检验报告》显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批次大豆角(豇豆)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9日。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15日,我局对海口龙华林金川蔬菜摊(经营者:林金)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大豆角(豇豆)5kg,购进单价是11.00元/kg,购进金额是55元。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将该批次大豆角(豇豆)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是12元/kg,销售数量是5kg,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60元,其中3kg为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购买的样品用于检验。当事人知道上述大豆角(豇豆)经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示》,公布召回上述不合格大豆角(豇豆)的信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大豆角(豇豆)的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台账等材料,未能说明来源。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知道上述大豆角(豇豆)经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示》,公布召回上述不合格大豆角(豇豆)的信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大豆角(豇豆)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较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0元。

(三)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落实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对其整改后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海口龙华林金川蔬菜摊经营者林金不能说明上述不合格大豆角(豇豆)的进货来源。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