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海口琼山凤之翔农产品商行经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芒果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5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订单编号:1300767014232837906)对当事人经营的芒果螺进行网络食品安全抽样,共抽样芒果螺8份(500g/份),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芒果螺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23100388004)显示,上述被抽检芒果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经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由当事人徐扬思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送达1份《检验报告》(No:FS23100388004),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未发现2023年10月15日抽检同批次芒果螺,并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当天对上述批次芒果螺进行召回。

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15日按照美团外卖平台芒果螺订单(订单编号:1300767014232837906)8斤的数量,从海口市琼山区培龙市场一个水产品摊购进了一部分芒果螺,又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农贸市场一个水产品摊购进一部分芒果螺,共计8斤芒果螺,当事人记不清具体是从哪2个水产品摊购进芒果螺,也记不清从2个水产品摊位分别购进芒果螺的斤数和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为46元/斤。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批次芒果螺进货单据,供货商相关资质复印件和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综上,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抽检不合格芒果螺进货来源,导致不合格食品无法溯源,且当事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芒果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销售氯霉素项目不合格芒果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三)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