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机关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

22023年10月11日,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海口市秀英区机关食堂使用的豆芽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11月3日,我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S23100262001),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该批次豆芽是于2023年10月11日从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路街道海甸沿江三西路农贸市场8号摊位的海口美兰林荣花蔬菜摊购进,共购进该批次豆芽80斤,已经使用完毕。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豆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说明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的情形。鉴于该批次豆芽为生鲜食用农产品,并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产品可没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按要求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进货查验记录与索证索票记录。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