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海口琼山王秀銮蔬菜店经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由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ZQJY-2023-W1110984)显示,上述被抽检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送达1份《检验报告》(No:ZQJY-2023-W1110984),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未发现2023年11月2日抽检同批次韭菜,当事人当天对上述批次韭菜进行召回。

经查,当事人2023年11月2日经营的抽检不合格批次韭菜,是当事人2023年11月1日从海口琼山梓条蔬菜经营部购进,共购进韭菜1件(30斤/件),销售价格3.5元/斤,已全部对外销售;经核算,涉案韭菜货值共计105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韭菜进货单据,海口琼山梓条蔬菜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023年12月12日,海口琼山梓条蔬菜经营部员工苏月山受该店负责人冯梓条委托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苏月山承认于2023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销售上述韭菜,并对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韭菜进货来源有关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

当事人经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三)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4年2月4日